(2016)浙1022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志能与三门县人民政府海润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能,三门县人民政府海润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22行初8号原告张志能,农民。被告三门县人民政府海润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三门县滨海新城。法定代表人舒军,主任。原告张志能诉被告三门县人民政府海润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志能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志能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又合法,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志能负担。审 判 长 王友观审 判 员 张德宝人民陪审员 金晓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周 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