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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区民初字第039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濮阳市众通物流有限公司与竟建社、商丘市宏发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众通物流有限公司,竟建社,商丘市宏发物流有限公司,商丘市宏发物流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区民初字第03981-2号原告濮阳市众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法定代表人:裴继增,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祝磊,该公司员工。被告竟建社,男,汉族,1970年8月11日出生。被告商丘市宏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柘城县。被告商丘市宏发物流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住所地:周口市鹿邑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负责人赵国,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清岭,河南立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众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竟建社、商丘市宏发物流有限公司、商丘市宏发物流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市众通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竟建社、商丘市宏发物流有限公司、商丘市宏发物流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竟建社、商丘市宏发物流有限公司、商丘市宏发物流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市众通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竟建社、商丘市宏发物流有限公司、商丘市宏发物流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侯贤领审 判 员  初 宁人民陪审员  王海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泳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