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2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夏琪与徐洋、徐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琪,徐洋,徐明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2031号原告:夏琪。被告:徐洋,1991年6月11日。被告:徐明锋。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夏琪诉被告徐洋、徐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夏琪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金增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杨 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