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滕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男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7刑初54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滕某,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6)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顾潇燕,被告人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起,被告人滕某受雇在本区文诚路XXX弄XXX号XXX室旁一无名动漫城内负责日常管理、收发营业款及看场等工作,内设赌博机经营牟利。2016年1月8日,公安机关在上址将被告人滕某抓获,并查获“九莲宝灯”(八联机)、“3D宝马”(八联机)、“黄色牌机”(八联机)、“海盗船”(八联机)、“金蟾捕鱼”(八联机)、“东海神龙”(八联机)、“双响狮王”(八联机)各1台。经审定,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其中,50个投币口能正常使用。上述事实,被告人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宋某某、周某某、仝某某、顾某某、黄某某、张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执法录像,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相关照片,赌博机认定书,案发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滕某网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滕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滕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上述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17年1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赌资及赌博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长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