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1财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郭佩峰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佩峰,刘延波,范丽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财保93号申请人郭佩峰,住蛟河市。被申请人刘延波,住蛟河市。被申请人范丽菊,住蛟河市。申请人郭佩峰与被申请人刘延波、范丽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郭佩峰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延波、范丽菊所有的位于蛟河市前进乡平地沟村平地沟屯房屋一座(产权登记所有人为孔祥仁,面积为84平方米)。本院于当日作出(2016)吉0281财保9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房屋予以了查封。2016年5月4日,申请人郭佩峰申请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佩峰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延波、范丽菊所有的位于蛟河市前进乡平地沟村平地沟屯房屋一座(产权登记所有人为孔祥仁,面积为84平方米)的查封。审判长 张忠勋审判员 王淑芬审判员 张海军书记员 郑 帅书记员 郑 帅(此件2页,印6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