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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花都区北兴建筑工程公司与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86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北兴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8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崔浩江,职务: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花都区北兴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赖文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志宏,广东科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3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由于本案标的额巨大,属于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广东省行政辖区内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广东省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院管辖的诉讼标的额分别是1亿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广东省行政辖区内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被上诉人起诉主张的诉讼标的额达不到由本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故上诉人提出本案因标的额巨大应由本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依法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不动产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刚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丽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