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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徐晓霞与何永全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晓霞,何永全,褚兰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1512号申请人徐晓霞,女,1963年10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何永全,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褚兰兰,女,1983年11月1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5)京方正执字第00563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1月14日,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何永全所有的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二区20号院七号楼1单元XXX号房产。2016年1月14日王光耀以14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二区20号院七号楼1单元XXX号房屋的冻结;二、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二区20号院七号楼1单元XXX号之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光耀(身份证号码:)所有;三、买受人王光耀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志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