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2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毛正淑与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正淑,冉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2民初380号原告毛正淑,女,1974年3月10日出生,住重庆武隆县。委托代理人杨华,重庆市武隆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冉萍,女,1972年6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委托代理人王忠平,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正淑与被告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正淑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正淑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该处分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正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毛正淑负担。审 判 长 黄 红人民陪审员 张小蓉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雪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