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执字第03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朱维丽与沈阳格林绿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鞠伟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维丽,沈阳格林绿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和执字第03089号申请执行人朱维丽,女,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沈阳格林绿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保安寺街3号。法定代表人:鞠伟。被执行人鞠伟,男,1967年6月9日出生,满族,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朱雅丽申请鞠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9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朱维丽于2015-10-1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956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强执行员 刘皓天执行员 于永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施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