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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2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传标为与被告李灵兵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标,李灵兵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606号原告李传标,男,195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灵兵,又名李磊,男,汉族,农民。原告李传标为与被告李灵兵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传标负担。审判员  李相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万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