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2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传标为与被告李灵兵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标,李灵兵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606号原告李传标,男,195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灵兵,又名李磊,男,汉族,农民。原告李传标为与被告李灵兵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传标负担。审判员 李相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万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