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4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占国与杨子江、周亚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国,杨子江,周亚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202号原告刘占国。被告杨子江。被告周亚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占国与被告杨子江、周亚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占国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子江、周亚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占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占国撤回对被告杨子江、周亚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刘占国负担。审 判 长 姚金丽人民陪审员 王春权人民陪审员 胡加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相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