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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6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何某与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6民初256号原告何某,女。被告申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由原告何某承担。审判员  左相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谢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