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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民终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曹振玺与边亚辉、王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边亚辉,王志平,曹振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民终7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边亚辉。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平。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福祥,定州市胜利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振玺。委托代理人董红茹。上诉人边亚辉、王志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边亚辉、王志平的委托代理人刘福祥、被上诉人曹振玺的委托代理人董红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法律关系不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实际应为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借款担保。在重审时应进一步查明实际借款人是谁?担保人应承担什么责任?借款人在结算工程款时是否已经将此笔借款结算完毕?抵押物是否已经折抵工程款?边亚辉、王志平在借款担保时,是以个人名义还是履行职务行为等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志宏代理审判员  杨亚军代理审判员  杨占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淼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还重审意见(函)定州市人民法院:你院审理的曹振玺与边亚辉、王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研究,并向领导汇报后,决定发还重审。以下意见供参考:一、从本案基本事实看,本案法律关系不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实际应为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借款担保。在重审时应进一步查明实际借款人是谁?担保人应承担什么责任?借款人在结算工程款时是否已经将此笔借款结算完毕?抵押物是否已经折抵工程款等问题。并明示原告是否变更案由及诉讼请求?二、边亚辉、王志平在借款担保时,是以个人名义还是履行职务行为重审时应进一步做调解工作,争取将矛盾化解。二0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