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81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尚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1民初927号原告尚某。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锡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