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民终1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与陈杨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陈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16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4015024-7,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建军东路58号。负责人朱礼荣,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杨,男,1981年9月2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商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书面通知催交上诉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按规定交纳相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如旭审 判 员 马寅珠代理审判员 刘定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