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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刑更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陈国良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刑更346号罪犯陈国良,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源县人,现在沙雅监狱服刑。2010年1月7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昌刑初字第003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国良犯抢劫、强奸、故意��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6年11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阿中刑减字第119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和罚金5000元不变;2012年4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阿中刑减字第68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和罚金5000元不变;2014年8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阿中刑(假)字第54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和罚金5000元不变。余刑至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止。执行机关沙雅监狱以罪犯陈国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陈国良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国良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5年2月10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5年8月17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7月16日获得季度表扬一次;2014年9月26日获得季度表扬一次;2015年1月16日获得季度表扬一次;2015年4月16日获得季度表扬一次;2015年8月20日获得季度表扬一次。另查,该犯罚金刑5000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八个月,检察机关未提出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陈国良在服刑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其自入监以来,罚金刑始终未履行,属认罪悔罪不彻底,且已过多次减刑,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国良不准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端泰审 判 员  田 茵代理审判员  万 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馨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