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6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秦贻荣、秦运成等与秦梦华、韦玉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贻荣,秦运成,秦方明,秦文华,秦贻云,秦社明,秦梦华,韦玉亮,秦会安,秦有弟,永福县永福镇塘堡村下塘屯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6执200号申请执行人秦贻荣。申请执行人秦运成。申请执行人秦方明。申请执行人秦文华。申请执行人秦贻云。申请执行人秦社明。被执行人秦梦华。被执行人韦玉亮。被执行人秦会安。被执行人秦有弟。被执行人永福县永福镇塘堡村下塘屯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秦贻山。本院在执行秦贻荣、秦运成、秦方明、秦文华、秦贻云、秦社明申请执行永福县永福镇塘堡村下塘屯村民小组、秦梦华、韦玉亮、秦会安、秦有弟财产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永福县永福镇塘堡村下塘屯村民小组已按判决支付案款59892元,并承担执行费798元。本案已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永刑初字第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寿忠审 判 员 莫奇云审 判 员 王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唐作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