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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3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3执12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被执行人陈某乙,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杨民初字第0064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陈某甲申请执行陈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某乙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某甲2015年7月至2015年12月的赡养费18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乙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杨民初字第00646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陈某乙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某甲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赡养费1800元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建鹏审判员  张艳萍审判员  曹亚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牛党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