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16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何丙红与张国庆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6274号原告何丙红,女,1967年3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张国庆,男,1962年5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丙红诉被告张国庆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丙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何丙红负担。审判员 高洁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章欣贝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