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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2执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冯新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新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第204-1号移送人西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冯新友,男,汉族,1982年28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3198202288151住商水县黄寨镇半坡店村七组。本院执行冯新友罚金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书。本案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新友正在监狱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庆宏审判员  郭永刚审判员  郭智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