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21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卓某某、卓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某某,卓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121刑初44号公诉机关开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卓某某,住贵州省贵阳市。2015年1月16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开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该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卞海燕,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卓某,住贵州省贵阳市。2015年1月16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开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该局取保候审。开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公诉刑诉(2016)第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卓某某、卓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卓某某、卓某、辩护人卞海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卓某某与被害人伍某某有债务纠纷。2015年1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卓某某、卓某在开阳县城关镇苏家坡“开阳印象”处找到被害人伍某某索要欠款进而发生打架,致被害人伍某某被打伤。经贵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伍某某因钝性外力致颅内出血属轻伤一级;2.因钝性外力致右侧7、8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3.因钝性外力致T11、T12椎体右侧横突骨折属轻伤二级。同时指控,案发时,被告人卓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卓某某、卓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提出二被告人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分别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并适用缓刑。在庭审中,被告人卓某某、卓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未提出辩护意见。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因债务纠纷引发,被告人卓某某有自首情节,支付了被害人医疗费,对其适用缓刑,并向法庭提交了,开阳县人民医院住院部的证明及住院预交款收据、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受理卓某某与伍某某债务纠纷的相关材料、民事诉状、借条等证据,证实伍某某受伤后系被告人家属支付医疗费,出院后未欠医院费用;2016年1月,卓某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伍某某偿还债务;现伍某某下落不明。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人卓某某与被害人伍某某有债务关系。2015年1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卓某某、卓某在开阳县城关镇苏家坡“开阳印象”处找到被害人伍某某,被告人卓某某向伍某某索要债务继而发生殴打。殴打过程中,被告人卓某便上前帮忙殴打被害人伍某某,致被害人伍某某颅内出血、右侧7、8肋骨骨折、T11和T12椎体右侧横突骨折。经贵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伍某某因钝性外力致颅内出血属轻伤一级;2.伍某某因钝性外力致右侧7、8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3.伍某某因钝性外力致T11、T12椎体右侧横突骨折属轻伤二级。同时查明,案发时,被告人卓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接受调查,被告人卓某明知卓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仍在案发现场等待公安民警调查。二被告人在接受调查时,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及时将伍某某送到医院进行救治。另查明,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被告人卓某某诉伍某某民间借贷、追偿权纠纷二案,该院通过邮寄向伍某某送达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文书,同年1月24日,邮局以多次电联无果为由将送达文书退回观山湖区人民院。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卓某某供述,其系铜仁市第一建筑公司贵阳办事处负责人。2012年8月,他们公司从贵州蓥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接了息烽御泉湾商住楼工程后,又将该工程发包给伍某某施工。2014年1月,伍某某以无力支付工地工人工资为由向他个人借款200万元,2014年6月,伍某某又以他们公司名义在贵州蓥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领了600万元的工程款,但至今不知这些钱的去向,导致公司没有钱发工地工人的工资,60多名工人天天到息烽县政府去上访要钱,他们公司到处找伍某某,他们并向息烽劳动监察大队反映,监察大队开始调查,都未找到伍某某。2015年1月15日,他打听到伍某某在开阳县城他的工地上。当日14时许,他就和侄儿卓某在开阳县苏家坡“开阳印象”找到伍某某后,其马上打电话报警,准备将伍某某送去派出所,但他不去,伍某某就打了他胸口一拳想跑,他就和伍某某殴打,他打了伍某某胸口和肚子五六拳,伍某某还击时,卓某就过来帮他一起打伍某某,伍某某倒地后,警察就来了。2.被告人卓某的供述,其系铜仁市第一建筑公司职工。伍某某欠卓某某200万元,又在他们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他们公司的发包方贵州蓥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领了600万元就消失了,电话联系不上伍某某,伍某某没将这笔款用来支付工人工资,快到年底了,工人就到息烽县政府上访,政府工作人员联系不到伍某某,就找他们公司,他们就到处找伍某某。2015年1月15日上午,他叔卓某某说伍某某在开阳,于是,他和卓某某在开阳苏家坡找到伍某某,卓某某要求伍某某和他们一起到公安机关,伍某某不去,他们就扭打起来,然后,他去打了伍某某的胸口和背上,被人拉开后,伍某某坐在地上,警察就来了。还证实,他们找到伍某某时,卓某某就打电话报警,他们支付了伍某某的医疗费。3.被害人伍某某的陈述,他挂靠卓某某的公司在息烽做工程。2014年向卓某某借了200万元给工人发工资,未归还。2015年1月15日14时许在开阳苏家坡“开阳印象”被卓某某、卓某打伤。4.证人张某、袁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5日14时许,伍某某在开阳苏家坡被打的事实。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5日14时许,一个中年男子(后来听说姓卓)和他侄儿在开阳苏家坡打伍某某的事实。6.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通知书证实,二被告人殴打伍某某被开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五百元。7.贵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伍某某的伤情系一处轻伤一级和二处轻伤二级。8.现场辩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卓某某、卓某对殴打伍某某的现场进行指认。9.查获经过、开阳县公安局紫兴派出所的情况说明证实,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并及时对伍某某进行了救治。10.开阳县人民医院住院部的证明及住院预交款收据,证实伍某某出院后未欠医院费用。11.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受理卓某某与伍某某债务纠纷的相关材料、民事诉状、借条等证据证实,卓某某向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伍某某偿还债务,法院通过邮寄向伍某某送达相关法律手续,但未联系到伍某某。12.被告人卓某某、卓某的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系成年人犯罪。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能客观真实的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因债务纠纷引发,被告人卓某某有自首情节,并支付了被害人医疗费,建议对被告人卓某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卓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其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二被告人的行为系临时起意,不分主从,根据其在犯罪中作用大小,依法处罚。鉴于被告人卓某某、卓某具有自首情节,支付了被害人医疗费,认罪、悔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同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卓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二、被告人卓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跃宽审 判 员 左顺江代理审判员 郑志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