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6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陈道朋与王卫国、谷德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道朋,王卫国,谷德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6执93号申请执行人陈道朋,男,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王卫国,男,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谷德诗,男,汉族,农民,住鄄城县。申请执行人陈道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卫国、谷德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民初字第18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道朋于2016年1月14日我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其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谷德诗履行了其义务,被执行人王卫国外出,且银行无存款。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民初字第18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秀东审判员 张 建审判员 李玉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 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