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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02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陈燕与张玉鹏、杭州全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张玉鹏,杭州全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2189号原告:陈燕。被告:张玉鹏。被告:杭州全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吾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光河路56号。负责人:李普廷。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间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交诉讼费,且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燕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雪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樊 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