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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4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严天辰与上海中玄服饰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天辰,上海中玄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4583号原告严天辰,男,汉族,1976年6月6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委托代理人周志强,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雪娟,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中玄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吴伟庆。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天辰与被告上海中玄服饰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天辰于2016年4月12日以原被告双方同意协商解决相关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天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229元,由原告严天辰负担。审判员  叶沈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熊轩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