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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2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敖勿力吉白乙拉诉敖留占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勿力吉白乙拉,敖留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民初541号原告敖勿力吉白乙拉,住址科右中旗。被告敖留占,住址科右中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敖勿力吉白乙拉诉被告敖留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六年四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勿力吉白乙拉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麦拉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