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2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继斌、李建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继斌,李建娥,刘继五,侯梅凡,刘继丰,吴月娥,刘银行,孙青青,田彩梅,侯明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906号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刘继斌。被告李建娥。被告刘继五。被告侯梅凡。被告刘继丰。被告吴月娥。被告刘银行。被告孙青青。被告田彩梅。被告侯明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继斌、李建娥、刘继五、侯梅凡、刘继丰、吴月娥、刘银行、孙青青、田彩梅、侯明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继斌、李建娥、刘继五、侯梅凡、刘继丰、吴月娥、刘银行、孙青青、田彩梅、侯明忠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继斌、李建娥、刘继五、侯梅凡、刘继丰、吴月娥、刘银行、孙青青、田彩梅、侯明忠银行存款9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晓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谭春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