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3执244号之十四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安徽国林木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安徽国林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3执244号之十四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78858711-7。负责人荣益民,行长。被执行人安徽国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长安工业聚集区泰山路以东,组织机构代码67424382-6。法定代表人王丽萍,执行董事。本院的(2015)肥西民特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的款项10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宗虎审判员 周 伟审判员 商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