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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执5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童高超申请执行王江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高超,王江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527-2号申请执行人童高超,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江峰,男,汉族。童高超申请执行王江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18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王江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童高超支付车辆贬值损失29000元、鉴定费1500元,合计30500元。案件受理费2137元,保全费1020元,王江峰承担3157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截止2016年4月6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400元。本案执行费为410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5)秦民初字第01866号民事判决书、(2016)陕0402执527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严宝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