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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民抗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谢俊越与王兆生、高建国、韩梅、黑龙江省农垦百通运输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益通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抗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谢俊越,王兆生,高建国,韩梅,黑龙江省农垦百通运输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益通运输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抗55号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谢俊越,女,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王兆生,男,194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高建国,男,196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驾驶员。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韩梅,女,1961年1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农垦百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双路216号。法定代表人周玉萍,该公司经理。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益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三辅三道街27号。法定代表人孙申,该公司总经理。申诉人谢俊越与被申诉人王兆生、高建国、韩梅、黑龙江省农垦百通运输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益通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2013)绥民一民终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谢俊越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黑检民(行)复查(2015)23000000091号民事抗诉书,以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生亮代理审判员  闫梁红代理审判员  贾向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