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吴开军与崇培兵、马乐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开军,崇培兵,马乐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1300号原告:吴开军,经商。被告:崇培兵。被告:马乐红,系崇培兵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开军与被告崇培兵、马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开军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崇培兵、马乐红所有的位于天长市二凤社区藕塘组106号别墅一栋(土地证号:天国用2011第0006**号,房产证号:天20120021**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开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崇培兵、马乐红所有的位于天长市二凤社区藕塘组106号别墅一栋(土地证号:天国用2011第0006**号,房产证号:天20120021**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单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梅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