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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陈某诉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字第1305号原告:陈某,女,1976年2月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被告:范某,男,1967年11月1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本院在审理陈某诉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陈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陈某承担;剩余587.5元,由本院退还给陈某。审 判 长  狄英纳人民陪审员  于小慧人民陪审员  赵凤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曲雨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