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中民二终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文镇与王文靖、王玉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文靖,王玉钗,李文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民二终字第00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靖。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钗,系王文靖之妻。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曹创国,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镇。委托代理人阮舰、梅涛,均系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文靖、王玉钗因民间借贷及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文靖、王玉钗的委托代理人曹创国,被上诉人李文镇的委托代理人梅涛、阮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基于王文靖、王玉钗的申请,本院向黄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调取了李文镇于2012年12月16日的刑事报案及调查材料。结合该调查材料载明的情况,原审判决认定李文镇与王文靖等之间存在56万元借贷关系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597元,退还给王文靖、王玉钗。审 判 长 刘红斌审 判 员 乐 莉代理审判员 南又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显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