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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长江液压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名筑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龙马潭区长江液压件有限公司,上海名筑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1215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长江液压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085181-5。法定代表宋建,董事长。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罗汉镇石梁村。被告上海名筑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876118-1。法定代表人袁朝晖。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长江液压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名筑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长江液压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龙��潭区长江液压件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长江液压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94元,本院减半收取2597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共计4617元,由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长江液压件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忠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孟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