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9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建中与灵石县荣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建中,灵石县荣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9财保7号申请人王建中,男,汉族,生于1953年10月4日,灵石县居民,现住灵石县。被申请人灵石县荣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荣,董事长住所地灵石县翠峰镇张家庄村原石膏矿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开发建设的位于灵石县翠峰镇张家庄村(原石膏矿)棚户区改造房产26套及配套地下室,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开发建设的位于灵石县翠峰镇张家庄村(原石膏矿)棚户区改造房产26套及配套地下室,分别是:三号楼二单元104室、402室,四号楼一单元501室,五号楼二单元402室、403室、503室,十一号楼二单元602室,十一号楼三单元601室,十三号楼一单元102室、502室、503室、604室,十三号楼二单元303室、401室、403室、404室、604室,十三号楼三单元302室、303室、401室、402室、403室、602室、603室,十三号楼四单元604室,十六号楼三单元502室。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建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志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