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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30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姜兰芳与郁庭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兰芳,郁庭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230民特7号申请人姜兰芳,女,1943年5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申请人郁庭榉,男,1940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诉讼代理人郁屹峰,男,1968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申请人姜兰芳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郁庭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姜兰芳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郁庭榉系夫妻关系。2015年12月被申请人因无明显诱因后肝胸骨后疼痛,呈压榨样,至上海长海医院就诊行PCI术,造影显示左主干+三支病变,共放置三枚支架。2016年3月4日,被申请人出现胸闷、胸痛后突发呼吸心跳骤停、意识丧失,经新华医院崇明分院抢救,出现脑功能损害,深度昏迷。后至上海长海医院ICU抢救,仍出现心、胸、肺等多脏器功能障碍,高血压病三级属高危组,现呈深昏迷、无意识。鉴于上述情况,为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宣告郁庭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姜兰芳为被申请人郁庭榉的监护人。诉讼代理人郁屹峰称。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姜兰芳与被申请人郁庭榉系夫妻关系,诉讼代理人郁屹峰系上述二人之子。郁庭榉于2015年12月因无明显诱因后肝胸骨后疼痛,呈压榨样,至上海长海医院行PCI术。2016年3月4日,郁庭榉因无明显诱因出现胸闷、胸痛后突发呼吸心跳骤停,意识丧失,后急送至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抢救,急诊行气管插管、心肺复苏术,约半小时后自主循环恢复,但是郁庭榉出现较明显的脑功能损害,深昏迷,GCS评分3分。上海长海医院目前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CPCR后,多脏器功能障碍(心、脑、肺),深昏迷,肺部感染,冠心病、心梗PCI术后,射频消融术后,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本院认为,郁庭榉因无明显诱因胸闷、胸痛后突发呼吸心跳骤停、意识丧失,经医院抢救出现明显脑功能损害、深昏迷,上海长海医院诊断为多脏器功能障碍(心、脑、肺)、深昏迷等,此节事实有上海长海医院病史摘要及其两名子女的陈述为证,故申请人姜兰芳要求宣告郁庭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按法律规定姜兰芳系对郁庭榉有第一顺序监护资格的人,故对姜兰芳提出要求指定其为郁庭榉监护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郁庭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姜兰芳为郁庭榉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茅玲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施 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第十九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