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民初02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宁波新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萧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新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萧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02510号原告:宁波新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亚方。委托代理人:桂君祥。被告:浙江萧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玉姬。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新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萧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新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何彬彬人民陪审员 毛志平人民陪审员 王锡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迪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