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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平执行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芦溪信用社与叶颂镇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芦溪信用社,叶颂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平执行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芦溪信用社,住所地平和县芦溪镇芦溪圩。被执行人叶颂镇,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申请执行人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芦溪信用社和被执行人叶颂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叶颂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叶颂镇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春福审 判 员  朱杰光代理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琳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