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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其忠与林美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其忠,林美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80号申请执行人陈其忠,男,汉族,1959年6月12日出生,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林美祯,女,汉族,1970年9月7日出生,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陈其忠与被执行人林美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18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461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林美祯纳入失信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内容如下:被执行人林美祯愿意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支付3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陈其忠,余款及利息结算38000元,中秋节前还清全部欠款。鉴于还款期限过长,执行期限内无法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3执8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尤 江执行员  张章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连国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