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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庆西执字第2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甘肃富源典当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海平、刘娅娅、董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富源典当股份有限公司,王海平,刘娅娅,董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庆西执字第210-3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富源典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杜志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海平,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刘娅娅,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董亚军,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富源典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海平、刘娅娅、董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324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海平归还原告甘肃富源典当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9500元,并从2015年5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550元,保全费1370元,以上共计7920元,由被告王海平、刘娅娅、董亚军负担。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甘肃富源典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海平、董亚军于2016年3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董亚军用其所有的某号歌诗图牌小型轿车抵顶本案执行标的16万元,剩余执行款255320元于六个月内全部归还清,执行费6130元由被执行人王海平负担(已交)。现因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甘肃富源典当股份有限公司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王海平、董亚军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富源典当股份有限公司可申请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2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 波审判员 张 超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梧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