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执字第4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与山东亚新钢铁物流有限公司、山东万能钢铁价格配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山东亚新钢铁物流有限公司,山东万能钢铁价格配送有限公司,潍坊友邦置业有限公司,韩敏,刘功伟,刘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执字第44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被执行人:山东亚新钢铁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万能钢铁价格配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友邦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韩敏。被执行人:刘功伟。被执行人:刘江涛。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与山东亚新钢铁物流有限公司、山东万能钢铁价格配送有限公司、潍坊友邦置业有限公司、韩敏、刘功伟、刘江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潍城商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芃审判员 朱粤鹏审判员 房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志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