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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2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小磊与吴杰、义乌市京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磊,吴杰,义乌市京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平湖市百盈汽车有限公司,浙江昕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2680号原告王小磊。委托代理人:陈阳萍,浙江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杰,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江东街道江东东路505号。被告:义乌市京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义乌市后宅街道城北路J179号。法定代表人:王红丹。被告:平湖市百盈汽车有限公司,住平湖市当湖街道长胜路1215号、1229号。法定代表人:周检。被告:浙江昕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义乌市北苑街道工业园三期3-9-1号地块。法定代表人:吴杰。被告:李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磊与被告吴杰、义乌市京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平湖市百盈汽车有限公司、浙江昕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7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龚海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小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金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