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3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华与南平市建阳区百信摩托车贸易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南平市建阳区百信摩托车贸易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3民初303号原告张华,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委托代理人安歆,福建心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平市建阳区百信摩托车贸易行,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经营者甘顺明,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南平市建阳区。委托代理人张建才,福建鼎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与被告南平市建阳区百信摩托车贸易行劳动争议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戴琳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连春蕾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