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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伟、周燕青与蒋立中、徐宇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周燕青,蒋立中,徐宇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存卷份,共印份主送抄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1453号原告:张伟。原告:周燕青。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燕红。被告:蒋立中。被告:徐宇平。第三人(追加):富阳华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桂花西路257-5幢41号。法定代表人:张木宣。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伟、周燕青诉被告蒋立中、徐宇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被告蒋立中、徐宇平申请追加富阳华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原告张伟、周燕青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伟、周燕青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周燕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预收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伟、周燕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明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钟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