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刑更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高建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刑更998号罪犯高建春,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文盲,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本院于2001年12月20日作出(2001)凉刑一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建春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本院裁定于2006年9月8日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9年3月16日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4月10日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2年11月1日对其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4年4月25日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4月7日止。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高建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高建春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高建春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建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至2015年12获定量考核积分133.2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高建春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建春减去剩余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艳代理审判员 李 君人民陪审员 包开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嘉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