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5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袁清君诉柏雨林、柏志新、XX林、徐业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清君,柏雨林,柏志新,XX林,徐业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5民初218号原告袁清君。被告柏雨林。被告柏志新。被告XX林。被告徐业喜。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清君与被告柏雨林、柏志新、XX林、徐业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清君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清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清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00元,减半收取233.50元,由原告袁清君负担。审判员 韩雪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英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