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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玉发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02刑初6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玉发,男,2002年1月因盗窃被牡丹江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同年12月7日因盗窃被牡丹江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2005年6月15日解除教养。2006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0年9月30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七百元。同年9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公安分局于2015年9月30日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逮捕。现押于鸡西市看守所。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以鸡冠检刑诉(20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玉发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相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玉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玉发窜至鸡西市鸡冠区某施工工地,用钢筋将该工地库房门上的铁丝锁鼻撬断,入库盗割电缆线两捆,并拖拽至库房对面未建成的3号楼一层内进行焚烧,被工地工作人员发现将其当场抓获。经查,李玉发所盗赃物为2.5平方电缆线,共计120米,总价值人民币1740元。破案后,上述赃物全部起回并已返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玉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单位某有限公司出具的丢失报告;证人张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盗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李玉发指认作案现场、作案工具及赃物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讯问过程视听资料及说明;办案说明,鸡西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及资质证明,李玉发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及其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玉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李玉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李玉发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玉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四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唐静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隋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