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26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6民初1106号原告:徐某某,男,住四川省夹江县三洞镇。被告:李某某,女,住四川省夹江县三洞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本院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肖 红代理审判员 李 鹏人民陪审员 江孝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