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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方健、郑勇平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健,郑勇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9004刑初113号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健,又名方景致,男,199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弥市镇工农村*组。因涉嫌犯抢劫罪,2015年11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派出所羁押,2015年11月11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被告人郑勇平,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沙市农场杨场分场杨场一队。2015年7月18日因盗窃被天门市公安局仙北工业园派出所羁押。因涉嫌犯抢劫罪,2015年7月19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健、郑勇平犯抢劫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俊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健、郑勇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1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方健、郑勇平在仙桃市大洪小区内,戴帽子、蒙面尾随黄某某到该小区27栋附近后,郑勇平用手臂勒住黄某某的脖子,方健持刀搜身,黄某某的脖子、手腕等处被刀划伤。后二人将黄某某装有一部华为牌手机、一部联想牌手机的挎包抢走。经鉴定,被抢物品价值842元。2015年7月18日晚上8时40分许,被告人方健、郑勇平在仙桃市大洪小区11组附近,郑勇平放哨,方健撬锁,将张某某的钱江牌两轮跨式摩托车盗走。方健、郑勇平后驾驶该摩托车行至汉江大桥天门市路段时,遇民警巡查,郑勇平被抓获,方健乘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080元。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方健、郑勇平犯抢劫罪的被害人陈述、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方健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勇平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健、郑勇平施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方健、郑勇平刑事责任。被告人方健辨称:方健没有持刀搜身。方健是为了抢被害人黄某某的包才拿出刀割包的带子。方健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郑勇平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1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方健、郑勇平戴着帽子、口罩尾随黄某某来到仙桃市大洪小区27栋附近后,郑勇平用手臂勒住黄某某的脖子,方健持刀威胁黄某某并搜身,黄某某的脖子、手腕被方健手中的刀划伤。方健、郑勇平抢走黄某某装有华为牌手机1部、联想牌手机1部、居民身份证1张等的白色手提包1个后逃走。2015年7月24日,经仙桃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某某的华为牌手机1部价值为621元,联想牌手机1部价值为211.20元,白色手提包1个价值为10元。经审理还查明:2015年7月18日晚上8时40分许,被告人方健、郑勇平合谋盗窃后来到仙桃市大洪小区11组,郑勇平放哨,方健撬锁,盗走张某某的钱江牌两轮跨式摩托车1辆。方健、郑勇平驾驶盗得的摩托车经汉江大桥行驶至天门市路段时,遇天门市公安局仙北工业园派出所民警盘查,郑勇平被抓获,方健逃脱。天门市公安局仙北工业园派出所民警查获钱江牌两轮跨式摩托车1辆、方健遗留在现场的黄某某的华为牌手机1部,后移交仙桃市公安局干河水陆派出所。仙桃市公安局干河水陆派出所民警在郑勇平身上查获黄某某的居民身份证1张。仙桃市公安局干河水陆派出所于2015年7月19日将钱江牌两轮跨式摩托车1辆发还张某某。2015年7月24日,经仙桃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某某的钱江牌两轮跨式摩托车1辆价值为1080元。仙桃市公安局干河水陆派出所于2015年7月21日将居民身份证1张发还黄某某,2015年10月17日将华为牌手机1部发还黄某某。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于2015年11月10日抓获方健。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方健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勇平的供述和辩解、天门市公安局仙北工业园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仙桃市公安局出具的办案说明、仙桃市公安局干河水陆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仙桃市公安局干河水陆派出所现场勘验笔录、仙桃市公安局扣押清单、照片、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仙桃市公安局发还清单、被害人黄某某出具的领条、被害人张某某出具的领条、仙桃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仙价鉴字(2015)第236号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仙桃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仙价鉴字(2015)第240号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被告人方健的户籍信息、被告人郑勇平的户籍信息证明,有本院调取的仙桃市公安局干河水陆派出所发还清单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健、郑勇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被害人黄某某装有华为牌手机1部、联想牌手机1部、居民身份证1张等的白色手提包1个,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均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方健辨称其没有持刀搜身。其是为了抢被害人黄某某的包才拿出刀割包的带子。经查,被告人郑勇平的供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均证明被告人方健持刀威胁被害人黄某某并搜身,且被害人黄某某的脖子、手腕被被告人方健手中的刀划伤。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方健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勇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1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郑勇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7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三、责令被告人方健、郑勇平退赔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221.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国荣人民陪审员  周开新人民陪审员  陈新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