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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1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新兴县翔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海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兴县翔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海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21民初203号原告新兴县翔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新兴县。法定代表人黄立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子兴,广东云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海霞,女,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兴县翔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海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兴县翔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兴县翔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赵海霞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该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兴县翔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72元,由原告新兴县翔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雄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永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