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6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郭春兰与腾进、陕西育才专修学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春兰,腾进,陕西育才专修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646-1号申请执行人郭春兰,女,生于1959年11月12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金渭路**号楼副**号,证件号码610302195911120026。被执行人腾进,女,生于1958年2月23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号*号楼*单元**号,证件号码61030219580223354x。被执行人陕西育才专修学院,住宝鸡市陈仓大道中段底店路口。负责人滕进,任董事长。郭春兰与腾进、陕西育才专修学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17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腾进、陕西育才专修学院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郭春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559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腾进的工资账户,待冻结足额后予以发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006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引社审 判 员 张 晶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孟华 来源: